一、依據教育部91年4月24日台﹙91﹚高﹙二﹚字第91055568號函之規定,為避免論文指導教授、資格考試及口試委員與研究生利益衝突情況之產生,特訂定本準則。
二、本準則所稱之迴避要件分為兩類,一為擔任該篇論文之指導教授、資格考試或口試委員;二為由研究生主動申請迴避。
三、具有以下關係者應自行迴避擔任研究生之指導教授、資格考試或口試委員:
(一)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間具有配偶、前配偶、四親等內之血親、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。
(二)資格考試、口試委員與研究生之間具有配偶、前配偶、三親等內之血親、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。
四、指導教授、資格考試或口試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研究生得向各系所申請迴避:
(一)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。
(二)有具體事實,足認其執行任務有偏頗之虞者。
前項申請,應舉其原因及事實,並為適當之釋明;被申請迴避之委員,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,由各該系所決議之。
五、指導教授有第三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者,應由各系所請其迴避。
資格考試或論文口試委員人選確因需保密,當事人事先不知情者,不在本準則之規範。
六、本準則經教務會議討論通過,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