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與口試委員處理原則

91.06.19  校長核定辦理

一、本校或校外退休教授得擔任口試委員。

二、校外教授未在本校兼課者,擬擔任指導教授原則上宜有一位校內教授搭配,若各系所有其它之規定者,尊重其規定並應簽請  校長同意。本校退休教授比照前述規定辦理。

三、本校兼任教授得擔任指導教授,是否需有校內教授搭配指導,由各系所自訂。

四、碩士論文考試之委員除指導教授外,應另聘請校內、校外各一位委員擔任;博士論文考試之委員除指導教授外,應另聘請校內、校外各二位委員擔任。

五、論文若有二人共同指導時,協調一人代表出席或二人共同出席論文考試,惟應先二人分數平均後,再與其他委員之評分平均,做為口試之總平均成績。

六、指導教授於指導期間退休者,比照校內指導教授辦理。

七、指導教授、學科考試、博士候選人資格考試、及學位考試等之聘書,為簡化行政程序及紙張用量,改由各系所逕予聘函﹙範本如附件﹚發聘。

八、本原則簽請校長同意後辦理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