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高雄師範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要點

86.12.10 八十六學年度第四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87.02.04 教育部台(87)()87002742號函修正

87.03.06 教育部台(87)()87017084號函備查

91.06.21 九十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修正

94.12.28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

95.03.29 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

一、本實施要點依據本校「學則」第十一章規定訂定之。

二、學位考試,以口試行之,必要時亦得由各系(所)自訂增加筆試。

三、研究生修滿本校規定年限,修畢所屬系(所)規定之必修科目與學分後,得申請參加學位考試;博士班研究生在申請參加學位考試之前,須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。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另訂之。

四、博士、碩士論文(含提要)以中文撰寫為原則,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,不得再度提出。以外文撰寫之論文,其提要仍須以中文撰寫。藝術類或應用科科技類碩士班研究生,其論文得以創作、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,惟仍應撰寫提要。唯是否屬於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碩士班,應由各系(所)提經教務會議認定。

五、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,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之規定。

六、學位考試成績,以七十分為及格,一百分為滿分,評定以一次為限,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;惟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,博士學位考試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評定不及格者,以不及格論。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碩士、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,以不及格論。

七、碩士班研究生所修碩士班之科目,其學科總平均成績未達八十分者,應通過學位考試之筆試,未通過者可申請重考,以一次為限。筆試時間依行事曆之規定辦理。筆試科目由考試委員會就候選人所修與其研究相關之學科中,指定兩科以上,以閉卷方式考試,每科至少為一百分鐘。

八、各系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,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,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三十一日前,下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送達;研究生須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辦完離校手續,即上學期於二月底,下學期於八月三十一日前,逾期者,畢業日期順延至下學期。

    進修暨推廣部研究生得於每學期結束前三個月內按月發證,暑假上課各班,得於八月發證,研究生於上開發證月份底前完成論文口試者,應於次月底前完成離校手續。逾期者,以完成離校手續之月份發證。如有跨學期(或學年)者,須先完成註冊手續。

九、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,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,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,重考以一次為限,重考成績七十分以上者,概以七十分計算;成績仍不及格者,應令退學。

十、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人至五人,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人至九人,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;由校長遴聘之,並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。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。指導教授二人以上者,以一人代表參與學位考試。

十一、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,不得委託他人代表,且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。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,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;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時,始能舉行。

十二、碩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、創作、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(一)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。

(二)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、副研究員者。

(三)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
(四)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。前項第三款、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,由各系(所)務會議訂定之。

十三、博士學位考試委員,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、創作、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,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:

(一)曾任教授者。

(二)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。

(三)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
(四)獲有博士學位,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。

(五)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,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。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,由各系(所)務會議訂定之。

十四、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,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,經系(所)務會議審查通過,經校長核定,得再回原碩士班就讀。前項研究生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,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,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,得授予碩士學位。

十五、已授予之學位,如發現論文、創作、展演、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,經調查屬實者,應予撤銷,並公告註銷其已發之學位證書;其有違反其他法令者,並應依相關法令處理。

十六、本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,報請教育部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